文章
  • 文章
搜索
网站首页 >> 法律研究 >>华强案例 >> 劳动争议胜诉案件——公司不给加班费,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能否追回补偿金?
详细内容

劳动争议胜诉案件——公司不给加班费,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能否追回补偿金?


劳动争议胜诉案件——公司不给加班费,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能否追回补偿金?

案件介绍:


原告北京五木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田某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田某于2014年2月20日入职五木服装公司,担任导购员,工作地点为昌平新世纪商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31日终止,田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526.35元,其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7天。在工作期间多次加班都未给予相应工资,田某正常工作至2020年3月27日,五木服装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疫情比较严重,五木服装公司经营严重困难和亏损,必须要撤掉昌平店的情况下,五木服装公司安排田某去朝阳蓝岛商厦店面工作,田某不予答复,其通知田艳杰终止劳动合同。

案件结果

关于加班工资一节,田某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7天,五木服装公司应支付田某2018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裁决的数额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五木服装公司应支付田某2018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0473.5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341.08元,共计28814.64元。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因五木服装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从昌平新世纪商城撤柜,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五木服装公司应支付田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421.27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依据上述规定,根据工时制度的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及能否调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标准工时制而言,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而言,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 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4] 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1984号裁决书


承办律师简介

 

1681895529950675.jpg  冯西科律师 北京华强律所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冯西科律师现任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在2016-2018年度服务于北京市昌平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为劳资双方提供劳动争议庭前调解服务,工作两年来成功调解数百起劳动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昌平电视台曾作为晚间新闻报道。

在执业期间,多次成功诉讼,当事人送以锦旗表示感谢,冯律师知识渊博、思维理性、逻辑严密、口才笔才俱佳和善于沟通交际。执法不阿,有法可依,匡扶正义,明理诚信,诚实守法。

Copyright 2023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00053号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文教产业园D座106号


邮箱: bjhqlawfirm@163.com


电话:010-82058366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