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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胜诉案例——仅根据转账记录能证明是民间借贷吗?民间借贷胜诉案例——仅根据转账记录能证明是民间借贷吗?
案件介绍:
原告:王某南 被告:高某梅 第三人:王某平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高某梅与王某平曾系朋友关系,双方亦曾在一个单位同一部门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存在较多的多种原因转账现象。王某平认为其曾多次向高某梅出借钱款,高某梅亦归还了部分借款,现高某梅尚有30笔借款未还,30笔借款金额为178720元,在多次变更诉讼后,主张还款140376.92元。王某南与王某平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通过一审法院向高某梅送达,王某南合法取得了王某平对高某梅的债权,诉讼主体。 经庭审质证,王某平向高某梅转账的上述30笔转款存在,其中两笔转账备注内容与其说的是借款不符,不能证实其为民间借贷关系,需补充证据。庭审中,王某南未提交书面借据对其诉讼主张进行佐证,提交了内容并不连贯的微信聊天记录3页等欲证明借款关系存在。高某梅诉讼中提交了部分证据欲反驳王某南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高某梅称系主要为双方合作业务提成款,该抗辩主张与双方微信沟通记录部分内容可以印证,因此,王某南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但王某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140376.92元系高某梅向王某平借款,一审法院未支持王某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7.54元,由王某南负担。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7338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承办律师简介
曾任职于上市公司,熟悉公司、合同、人事劳动等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在诉讼方面累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等诉讼业务。办案风格亲切耐心,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凭借敏锐的法律思维、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