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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胜诉案例——仅根据转账记录能证明是民间借贷吗?


民间借贷胜诉案例——仅根据转账记录能证明是民间借贷吗?

 

案件介绍: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梅与王平曾系朋友关系,双方亦曾在一个单位同一部门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存在较多的多种原因转账现象。王平认为其曾多次向高梅出借钱款,高梅亦归还了部分借款,现高梅尚有30笔借款未还30笔借款金额为178720元在多次变更诉讼后,主张还款140376.92元南与王平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通过一审法院向高梅送达,王南合法取得了王平对高梅的债权,诉讼主体

经庭审质证,王平向高梅转账的上述30笔转款存在,其中转账备注内容与其说的是借款不符,不能证实其为民间借贷关系,需补充证据。庭审中,王南未提交书面借据对其诉讼主张进行佐证,提交了内容并不连贯的微信聊天记录3页等欲证明借款关系存在。高梅诉讼中提交了部分证据欲反驳王南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梅称系主要为双方合作业务提成款,该抗辩主张与双方微信沟通记录部分内容可以印证,因此,王南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但王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140376.92元系高梅向王平借款,一审法院未支持王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7.54元,由王南负担。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7338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承办律师简介

1682673977768037.jpg陈可旻律师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曾任职于上市公司,熟悉公司、合同、人事劳动等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在诉讼方面累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等诉讼业务。办案风格亲切耐心,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凭借敏锐的法律思维、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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