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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胜诉案例——母女因拆迁分房反目,是依法分院还是合同赠与?合同纠纷胜诉案例——母女因拆迁分房反目,是依法分院还是合同赠与? 案件介绍:
原告:邢某 被告:秦某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邢某与秦某系母女关系,2019年8月,邢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的房屋被拆迁,共获得五套拆迁安置房。后将两套房产登记于秦某名下,邢某意为赠与,且认定秦某拒绝赡养邢某,将其强行送至精神病院,严重损害邢某的切身利益,遂欲将赠与合同撤销。 经一审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秦某是依据拆迁安置补偿获得拆迁利益。补偿审核表等证据可以确认,即使不分院,邢某也无法获得与秦某同等的拆迁利益。即便是赠与,财产权利早已转移,邢某也无权要求撤销分院,更无权撤销秦某与案外人的合同。秦某没有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邢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需要赡养。
案件结果: 邢某提交北京昌平某医院病历,用以证明秦某强行将其送至精神病院。根据病历显示,2021年10月10日,邢某因病理性赌博等入院北京昌平某医院,秦某陈述邢某病史为习惯性赌博30年、加重10个月等,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诊断均显示邢某为病理性赌博、躁狂状态。邢某另提交证据显示2022年3月1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邢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邢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邢某需要秦某赡养而秦某拒绝赡养,故对邢某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邢某作为被拆迁院落的产权人,秦某作为邢某女儿,基于拆迁政策分院原则即作为被搬迁腾退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直系血亲参与分院,签署《宅基地分院确认单》,该“分院”系根据拆迁安置政策取得的利益,并不能以此证明邢某与秦某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即便邢某与秦某之间就“分院”存在赠与合同关系,邢某在赠与秦某拆迁利益后,秦某与拆迁单位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邢某的赠与也已完成,因此邢某已无权撤销赠与。对于邢某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参考文献: [1] (2022)京0115民特 45号民事判决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4] (2022)京02民终14650号民事判决书
承办律师简介
曾任职于上市公司,熟悉公司、合同、人事劳动等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在诉讼方面累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等诉讼业务。办案风格亲切耐心,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凭借敏锐的法律思维、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