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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胜诉案例——为争遗产子女继母对簿公堂撕破脸,三份遗嘱到底哪一生效?

遗产继承纠纷胜诉案例——为争遗产子女继母对簿公堂撕破脸,三份遗嘱到底哪一生效?

 

案件介绍:

 

原告:谢某1、谢某2

被告:张某、谢某3、谢某4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谢某5因病离世,在离世前留下三份遗嘱,其中一份是在2019年8月10日书写《遗嘱》1由现任妻子张某提交;第二份是2020年4月20日由谢某1、谢某2提交的谢某5自书《遗嘱》2;第三份谢某2、谢某1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25日的《遗嘱》3。谢某5的四名子女声称在其住院期间张某不闻不问,而张某意为谢某2从中挑拨张某与谢某5的夫妻关系双方各持己见。不仅对遗嘱分配持有极大意见,且对财产范围认定也存在争议。

谢某5与其原配妻子聂某生育四个子女,系长女谢某3、次女谢某4、长子谢某2、次子谢某1。2007年聂某去世,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2009年张某与谢某5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未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谢某5所居住的2号院共8间房系谢某5与聂某婚后共同建造,1993年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其中东数第1、2、3间为其母亲名下后归谢某1使用。东数第4、5、6间为谢某2名下,东数第7、8间记为谢某5名下经核实在谢某5与聂某夫妻存续期间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后谢某5与张某在婚姻期间在银行购买存入一笔理财产品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案件结果: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2号院北房东数第七间、第八间中五分之三份额,张某在农商行开具的理财产品的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份额为谢某5遗产。

 《遗嘱》1虽然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但该《遗嘱》字迹、“谢某5”签名与《遗嘱》2、《遗嘱》3明显不同。一审法院在2020年8月4日的庭审中,当庭播放2020年4月25日所立《遗嘱》的录像,显示该份《遗嘱》是谢某5本人签名,且有谢某5的手印。结合《遗嘱》2、《遗嘱》3的内容及“谢某5”的签名,一审法院对于张某提交的字迹存在明显差异的《遗嘱》1不予采信,本院予以确认。张某上诉主张按照《遗嘱》1继承,本院不予支持。

即使该遗嘱1是真实的,也不能产生效力。因其与谢某1、谢某2提交的遗嘱内容相抵触,根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院判决:一、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镇某村东街某巷2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七间、第八间由谢某3、谢某4、谢某2、谢某1各继承二十分之三份额;二、被继承人谢某5在北京农商银行张某名下的理财产品的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张某继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4](2021)京0119民初141号

[5](2016)京0119民初3982号

[6](2021)京01民终9454号

 

 

 

 

承办律师简介

1683542079628670.jpg 冯西科律师  北京华强律所劳动争议委员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冯西科律师现任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在2016-2018年度服务于北京市昌平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为劳资双方提供劳动争议庭前调解服务,工作两年来成功调解数百起劳动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昌平电视台曾作为晚间新闻报道。在执期间,多次成功诉讼,当事人送以锦旗表示感谢,冯律师知识渊博、思维理性、逻辑严密、口才笔才俱佳和善于沟通交际。执法不阿,有法可依,匡扶正义,明理诚信,诚实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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