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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成功案例——卢某、严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一案

时间:2023-08-30     作者: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原创】

原告卢某、严某

被告:崔某、黄某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2017年卢某、严某向中融浩洋公司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并与其员工签订借款款合同、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同年12月办理展期,重新与崔某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款项来源于中融浩洋母公司——X金融公司。卢某、严某、崔某及中融浩洋公司均知道借款来源于X金融公司。

2018年X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刑事立案,卢某名下抵押给崔某的房屋被刑事查封。

2019年6月崔某、黄某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卢某、严某偿还借款,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卢某、严某不服判决结果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维持一审败诉。

2021年7月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卢某、严某车辆、房屋、冻结了其二位名下银行卡。卢某、严某委托齐艳青律师、吕向荣律师代理该案件再审一案,收到委托后,二位律师调取了一审二审卷宗,认真、详细、负责地研究了该案所有证据及庭审笔录,并收集、调取了多份新证据,拟写再审申请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案涉借款的来源,该借款是否属于“赃款”,是否通过刑事案件处理?

律师观点

该案件涉及刑民交叉案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因案涉借款来源于X金融公司,X金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借款属于赃款,应由公安机关追缴。

如果法院支持崔某、黄某的诉请,那么卢某、严某一笔借款同时受刑事追缴、民事追讨,简单说就是,一笔借款可能会还两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已经对北京聚爱财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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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艳青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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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向荣

湖南大学文学学士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合同纠纷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注《民事诉讼法》2021年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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