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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成功案例——对方欠我货款不还怎么办?原告:胡某 被告:B公司 B公司多次在胡某处拿货,但一直未支付货款。 2019年3月8日B公司向胡某出具《分期付款协议》一份,载明:“截止2019年1月30,B公司向胡某取货款共计770830.87元。从2019年4月开始分期付款,每期最低付款30000元,共计分24期付清。”落款处有被告签章。 B公司向胡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20年4月20日,B公司向胡某取货款经王某1手58133元,经王某2、李某27992元,共计86125元。” 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货款 及利息的起诉日期 胡某与B公司存在着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 胡某履行了交货的义务,B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 判令B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货款861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湖南大学文学学士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合同纠纷 ![]()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