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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成功案例——李某某诈骗案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李某某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

李某某多次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多次通过网贷平台、信用卡借款后将款项提供给李某某使用,后李某某无力偿还,致被害人网贷无法偿还、信用卡逾期50余万元。

被害人以李某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

朋友间借贷和诈骗的区分问题




案件结果

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




律师观点

李某某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二人之间50万元的经济往来系借贷性质,不应认定为诈骗。

李某某从被害人处获取款项时均称系借贷,且陆续有在偿还,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借款人后续借款用途的改变不应认为虚构事实。

辩护人介入本案后,协助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多次向检察官陈述了上述观点,最终获得采纳,检察机关对本案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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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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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淑敏


辽宁大学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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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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