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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成功案例——对方欠我货款?

原告:张某

被告:母某、王某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某经人介绍认识母某,母某声称只要23万元服务费,以“假结婚3年”的方式可以帮助张某取得北京市户口。张某当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母某支付定金1万元

2018年12月26日
母某联系王某,二人为张某办理北京户口事宜,并安排二人领取结婚证。当日,张某向母某的指定代收人转账10万元。
张某与王某签订婚前及婚后财产协议,约定王某配合张某办理落户北京事宜。

2021年3月
王某、母某告知张某无法办理北京市户口。在退还3万元款项后,剩余8万元至拒不支付。


争议焦点

张某委托母某、王某办理北京户口的事项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是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及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通常而言,对于危害国家利益、违反道德等行为一般被认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本质在于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即为契约自由划定界限,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张某委托母某、王某办理北京户口的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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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张某委托母某、王某办理北京户口的委托合同无效,母某、王某向张某返还款项8万元。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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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艳青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

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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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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