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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成功案例——公司高管从公司借钱不还,过了诉讼时效,公司能要回来吗?

原告:A公司

被告:闫某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

闫某先后分四次从A公司借走350万元。

另查明,闫某是A公司股东,2004年至2005年在A公司担任监事一职。


2017年1月

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闫某偿还借款。



争议焦点

1、企业高管与公司的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2、确认合同无效适用于诉讼时效吗
3、确认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观点

针对上述三个争议,律师认为:

1、企业高管从公司借款违反《公司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针对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有三种观点

A、以借款日为诉讼时效起点;

B、以合同履行期届满为诉讼时效起点;

C、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律师认同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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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判决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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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辉


兰州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破产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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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115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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