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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成功案例——公司高管从公司借钱不还,过了诉讼时效,公司能要回来吗?原告:A公司 被告:闫某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闫某先后分四次从A公司借走350万元。 另查明,闫某是A公司股东,2004年至2005年在A公司担任监事一职。 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闫某偿还借款。 争议焦点 律师观点 针对上述三个争议,律师认为: 1、企业高管从公司借款违反《公司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针对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有三种观点: A、以借款日为诉讼时效起点; B、以合同履行期届满为诉讼时效起点; C、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律师认同第三种观点。 ![]() 案件结果 判决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承办律师 兰州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破产清算业务 ![]()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115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