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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胜诉案例——最高额抵押权如何消灭

原告:王

被告:某银行

第三人:陈某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王某从某银行借款480万元,并签订了授信协议及抵押合同。

其中授信协议约定,某银行向王某提供480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0个月,在该协议项下的一切债务由王某以自有住房设定最高额抵押,具体由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授信额度到期,项下贷款全部还清时,额度终止,某银行协助王某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王某于2014年6月借款480万元,该款于2015年还清。


2015年7月30日

另,王某与某银行与2015年7月30日签订授信及抵押合同,授信期限为96个月,该授信由王某以自有房屋(与2014年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房屋是同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某银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但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据本授信及抵押合同。


2015年8月18日

王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480万元。同日,某银行向王某发放贷款480万元,现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归还。


2016年4月6日

涉案房屋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查封。王某诉至西城区法院,以自己已经还了2014年借款480万为由,要求某银行办理房屋解押手续。


争议焦点

1、2015年8月18日的480万元贷款所对应的授信合同是什么?

2、2014年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确定?

3、某银行是否应当协助王某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律师观点

1、根据合同约定,2015年8月18日的480万元贷款所对应的授信合同是2015年7月30日签订的《授信合同》

2、《物权法》第206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抵押。根据该规定,2014年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在2016年4月6日确定。

3、因2014年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在2016年4月6日确定。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依据《担保法》第52条,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某银行应当协助办理解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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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判决某银行协助王某办理解押手续。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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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辉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兰州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

破产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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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1、《担保法》第52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物权法》第20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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