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文章
搜索
网站首页 >> 法律研究 >>华强案例 >> 民事调解成功案例——个人劳动补偿高达90万!
详细内容

民事调解成功案例——个人劳动补偿高达90万!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处的一位高级经理,从事市场部的高级开发与合作业务。

申请人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仲裁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庭审中

被申请人以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公司该岗位裁撤为名,拒绝续签

基于此,申请人在庭审中也降低要求,请求公司安排一个相当的职位即可,但仍然遭到公司拒绝


后无奈之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0万

争议焦点

1、劳动者连续两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否有权选择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终止劳动合同。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观点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3款: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无权选择。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包括:根据《北京高院、北京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9条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四)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劳动者已入职新用人单位的;
(六)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向劳动者提供合理工作岗位,但劳动者拒绝的;
(七)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logo1.png


审理结果

庭审结束后,最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获赔9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金。

(注:在劳动仲裁开庭前已支付20余万元)



承办律师

冯西科(1).png
冯西科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 

高级合伙人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

劳动人事争议解决
法律风险与企业合规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Copyright 2023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00053号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文教产业园D座106号


邮箱: bjhqlawfirm@163.com


电话:010-82058366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