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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成功案例——个人劳动补偿高达90万!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 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处的一位高级经理,从事市场部的高级开发与合作业务。 申请人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仲裁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庭审中 被申请人以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公司该岗位裁撤为名,拒绝续签。 基于此,申请人在庭审中也降低要求,请求公司安排一个相当的职位即可,但仍然遭到公司拒绝。 争议焦点 1、劳动者连续两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否有权选择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终止劳动合同。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观点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3款: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无权选择。 ![]() 审理结果 庭审结束后,最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获赔9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金。 (注:在劳动仲裁开庭前已支付20余万元) 承办律师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 高级合伙人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