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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分享——共同财产纠纷案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系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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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律所不定时掉落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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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为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系列(2)

由律所王立琼主任律师讲解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

刘某户口迁入丈夫王某生村里。


2014年

王某与其父母及另外两个兄弟签订《分家协议》,内容为昌平区百善镇某村宅基地北房5间归王某父母长期居住,产权归王某父亲所有,东房5间归王某长期居住,产权归王某所有,全家人无异议。


2018年1月

王某父亲与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分得房屋一居室1套,二居室4套,拆迁款240余万元。


2018年12月5日

王某和刘某作为产权人签订了《选房确认协议》,分别获得二居室一套和一居室一套。


2018年12月10日

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其中就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部分做出约定:坐落于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房屋的一居室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伍万元整作为补偿,再无任何纠纷。

原告刘某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处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王某父亲未经原告同意与其他被告私分了部分拆迁款,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其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拆迁款50余万元。


争议焦点

一、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较为普遍,这种情况下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情况,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

在此提示,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在家庭共有财产能够分割的情况下,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签署离婚协议进行分割。若无法分割,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写明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双方一致同意待可分割时,再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另行解决,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财产表述不清而引发争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明知且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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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琼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 律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公司法律事务


法院判决

依据《分家协议》已经获得院内部分房屋权利,故而应认为刘某知道其与王某婚内财产的范围,因此,法院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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