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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分享——离婚协议侵害他人权益案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系列6】此板块为华强不定时掉落的案例解析 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本次为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系列案例 第六讲 由律所王立琼主任讲解 2017年11月17日,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30万元,因李先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先生提起诉讼,经生效判决书认定,王先生享有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先生并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王先生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9日,李先生与李太太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95万元、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昌平区沙河镇某房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车,全部归女方所有。 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作为债务人与李太太进行财产分割,实际上构成了李先生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致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实现,遂将李先生、李太太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置。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此种撤销权的行需满足四大要件: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四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因而债权人王先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李先生和李太太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恢复财产原状,以保护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离婚后夫妻双方也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 律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公司法律事务 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