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文章
搜索
网站首页 >> 法律研究 >>律师讲课 >> 华强分享——离婚协议侵害他人权益案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系列6】
详细内容

华强分享——离婚协议侵害他人权益案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系列6】

案例分享
资源 2@6x.png

知识精通

此板块为华强不定时掉落的案例解析

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本次为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系列案例 第六讲

由律所王立琼主任讲解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7日,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30万元,因李先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先生提起诉讼,经生效判决书认定,王先生享有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先生并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王先生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9日,李先生与李太太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95万元、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昌平区沙河镇某房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车,全部归女方所有。

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作为债务人与李太太进行财产分割,实际上构成了李先生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致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实现,遂将李先生、李太太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置。


争议焦点
1、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此种撤销权的行需满足四大要件: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四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因而债权人王先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李先生和李太太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恢复财产原状,以保护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离婚后夫妻双方也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2(2).png
王立琼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 律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公司法律事务


                     法院判决






将存款、房产、车辆恢复至《离婚协议书》签署前的权利状态。
资源 8@6x.png


Copyright 2023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00053号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文教产业园D座106号


邮箱: bjhqlawfirm@163.com


电话:010-82058366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