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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分享——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纠纷案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系列9】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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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精通

此板块为华强不定时掉落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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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为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系列案例 第九讲

由律所王立琼主任讲解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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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认识不久便陷入热恋,201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数年未生育子女。

2021年12月,平静的生活因李某犯罪被打破,得知丈夫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王某已是不知所措,谁知不久后又一记晴天霹雳向她袭来,狱管人员告知探监的王某,要替李某准备抗艾滋病药物。

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认患有艾滋病,认识她后却从未告知。婚后,吃药时面对王某的询问,他也只表示患有肝病需要服药。此时才表示自己虽然罹患艾滋病,却一直积极治疗,无传染性。王某却无法放心,紧急检查后,她稍感心安自己并未感染艾滋病。但在此过程中,她遭受了无法估量的精神压力,因为几年的婚后生活中,两人的夫妻生活并未做过任何防护措施,谁也不知道可能会发生什么。


痛定思痛后,王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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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根据《民法典》新规,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

最终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目前判决已生效。


争议焦点

1、撤销婚姻的适用的情形?

2、艾滋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中的“重大疾病”?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从该条款设立的目的进行解释,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根据我国《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一条第二款对上述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因此,判断重大疾病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三类疾病。

其次,如何界定“婚前如实”这就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般应由患病一方负举证责任。

最后,无过错方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期限仍未起诉,将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认可。




王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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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 律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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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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