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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分享——夫妻离婚北京车牌怎么分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系列10】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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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精通

此板块为华强不定时掉落的案例解析

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本次为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系列案例 第十讲

由律所王立琼主任讲解

·基本案情

王某、张某系夫妻,婚后不和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车(雪铁龙京NZXXXX)两年内归男方使用,两年后过户给女方。”张某购置雪铁龙车(价值15.39万元)。张某将雪铁龙相应票据给了王某。而后张某又购置丰田车(价值9万元),仍使用京NZXXXX的车牌号。

王某认为,张某应履行离婚协议内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配合办理车牌号为京NZXXXX车辆的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并自愿补偿相应的差价5万元。

张某认为,现在的车是张某购买,与王某没有任何关系,王某没有车的物权。

车辆转移登记过户属于行政行为
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车辆号牌的变更属于车辆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
车辆号牌不具有给付或者变更的金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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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张某名下的京NZXXXX丰田车(包括北京牌照与车辆)归王某所有,张某配合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并交付王某;

二、王某自愿补偿张某5万元,于京NZXXXX丰田车转移登记过户并交付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争议焦点

1、王某依据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拥有北京牌照京NZXXXX的使用权?

2、本案京NZXXXX丰田车是否可以过户到王某名下?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时对车辆分割,往往约定车辆归属一方,车牌归属另一方,那么这种约定就涉及到夫妻一方对北京牌照及车辆的权利与另一方对车辆物权的位阶关系问题。

首先,

北京牌照不具有市场价值,属于行政行为调控与配置范畴,车辆具有市场价值。当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优先保障当事人通过市场无法获得的北京牌照的权利。

其次,

关于北京牌照及车辆的归属问题。在实践中,车辆可以过户,单单车牌不能过户。《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强调了约定优先,还强调了物在添附(即加工、附合、混合)后不可分状态下,物分属不同权利主体的物的归属原则,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故而,

车牌在法律意义上并非财产,只是区分汽车身份的标志,其作用再重要也不符合成为离婚财产的要求。所以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通常为,把车辆与号牌一并判给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以此平衡各方利益。



王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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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 律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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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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