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但随后引发的赠与撤销争议,让这起事件再添波澜。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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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实务
黄某、王某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将房产赠与婚生子黄某1、黄某2、黄某3,后黄某3与黄某1、黄某2签订补偿协议,由黄某3支付房屋补偿款给黄某1、黄某2,黄某3取得房屋产权。
后黄某因赡养问题不满其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1、黄某请求撤销赠与是否应该支持
2、黄某1、黄某2、黄某3转赠房屋份额的行为是否合法
黄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三名子女,长女黄某1,次女黄某2,长子黄某3。
2018年4月30日,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C号院的房屋财产权双方自愿放弃,该房屋财产权归三名子女所有。”
2019年6月13日,黄某3与其妻结婚后在C号院落内房屋居住,黄某1、黄某2亦曾在C号院落内房屋居住,后因故陆续搬离。现C号院落内房屋由黄某3和现任妻子居住。
黄某、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C号院落内房屋归三名子女所有,是基于王某要求而确定,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赠与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更应该认定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黄某依据一般赠与合同规定行使撤销权,法院不应该支持。
黄某1、黄某2同意将所享有的房屋份额转赠给黄某3,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达成合意,即应该认定为有效。
赠与行为有效,位于北京市A区B镇C号院落内全部房屋归黄某3所有,黄某1等的转赠协议有效。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只有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财产权利才转移给受赠人。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因为公证行为表明了赠与人的赠与意愿已经十分慎重,法律对此类合同给予了更高的保护。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任意撤销。这类赠与合同的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决定了赠与人必须履行其赠与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