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些财产因种种原因在离婚时未能妥善处理,后续的纷争便可能接踵而至。接下来,我们将聊一起离婚后未分房产的分割案件。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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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实务
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已离婚,双方在之前的调解中,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并在开庭中均同意约定待孩子成年后将涉案房屋赠与孩子,但由双方自行签订相关协议。民事调解书虽已生效,但在财产约定方面仅说明双方无共同债务,并未说明涉案房屋如何处理。因被告在调解结束后未签订赠与协议,而原告认为涉案房屋使用的是原告拆迁指标的优先权,原告对涉案房屋贡献较大,故起诉请求分割房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在这起案件中,涉案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现原、被告已离婚,被告称双方签过委托调解协议书,不应该分割涉案房屋,若要分割被告应占2/3份额且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再计算,并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差额。委托调解协议书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应以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履行依据。因调解书中说明涉案房屋如何处理,且原、被告没有签订赠与或其他相关协议,故原告主张的分割涉案房屋应当被支持。
就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转化部分的问题,被告虽主张其婚前个人财产与个人借款在房屋首付款中占比较大,故对房屋应占有更多份额,但被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其婚前有存款,不足够证明该存款是组成首付款的其中一部分,因此涉案房屋应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就双方在涉案房屋中各自应占份额及归属问题。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同等重要,经济收入并非家庭付出的唯一考量,照顾家庭与子女的付出亦是奉献家庭的表现且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在原告家庭在京,尚可解决住房问题,而被告在京无其他住所以及双方居住使用情况等综合考量下,被告获得房屋的概率较大。
因涉案房屋性质现为限价商品房,双方对土地出让金问题争议较大。涉案房屋上市交易时会产生土地出让金,但该房屋日后是否会交易以及是否会有土地出让金这笔费用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因目前双方并未打算出卖房屋,不应该对此笔费用先行予以扣除。如果该笔费用产生并且由原告或被告中的某一方真实负担时,则该笔费用应是原告与被告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一、北京市A房屋归被告姜某所有。
二、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房屋折价款三百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