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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分享——股东维权胜诉,私自转账全部返还!

案例分享

知识精通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股东成功维权的真实案例一位公司高管因私自转账被股东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其返还财产。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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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琼 主任律师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手机:13161687788
党支部书记 律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公司法律实务







案情介绍





2018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700万成立A公司,甲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初期,大家通力合作,业绩良好。

然而,到了2021年,甲的行为开始出现问题。他不仅与自己名下的公司签订合同,还利用公司场地开场与公司同类型的业务。更过分的是,在2023年,甲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将公司账户余额12万元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注销了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乙、丙两位股东在临时股东会议上提出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但由于甲是公司执行董事,这项提议没有实际效果。于是,两位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返还公司财产。

争议焦点

1、甲是否应当向A公司返还12万元?

2、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律师费?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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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本案中,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却私自转出公司资金并注销账户,显然损害了公司财产权利。

另外,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直接提起诉讼,如果胜诉,利益是归公司的公司还应该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乙和丙两位股东代表A公司提起了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属于合理支出。







法院判决结果





一、甲返还第三人A公司财产12万元

二、原告乙、丙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第三人A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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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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