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通过一个真实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来探讨一下房贷在离婚后的分担问题。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公司法律实务
2019年,L某和S某调解离婚,但财产问题并未处理。同年8月,北京某法院对他们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
本案中,双方已经离婚,且多次因房屋发生纠纷,那么维持共有显然不再合适。
关于房贷,由于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双方应各承担涉案A房屋剩余贷款本金60万元及后续对应利息的50%。约定还款账户为L某的账户,而L某主张S某分担的贷款本息8万元的时间不在之前的判决记载的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内,不存在时间重叠,所以S某也应该承担一半即4万元。
关于其余费用里的物业费。在之前法院的判决生效前,双方是共同共有A房产,但判决生效后,A房产变为按份共有,所以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4千元,S某应该承担一半物业费即2千元。
一、A房屋归S某单独所有,被告S某给付原告L某涉案房屋折价款10万元,涉案房屋剩余贷款本金60万元及后续对应利息由双方各自负担二分之一。
二、被告S某给付原告L某已偿还的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1的贷款本息4万元。
三、被告S某给付原告L某已偿还的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的物业费2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