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案例,借此聊下当分公司遇到民事纠纷,会如何解决。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公司法律实务
2019年,物业方A公司与B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甲方A公司为物业管理人,乙方B分公司为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范围总面积700平方米,服务期限从2019年1月到2023年12月。乙方B分公司需要提前15日缴纳下一年度的物业费。
然而,B分公司的物业费仅支付至2021年11月30日,之后就以A公司未提供明细和发票为由,没再支付过。因为B公司系C公司分公司,所以物业方将两个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7万元服务费及利息。
一、A公司未提供费用明细和发票,B分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物业费呢?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B分公司作为业主,没有按期交物业费,物业方A公司有权利要求其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费、公共能耗费。被告B分公司称A公司没有公示收费明细和发票,因此不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
关于赔付,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须由公司承担。所以赔付责任由总公司C公司承担。B分公司、C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费、公共能耗费7万元,并支付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借拆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