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关于公司破产清算和股东出资义务的案例。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公司法律实务
李A成立了A公司,经过一系列股权变更后,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
某材料公司对A公司享有债权,经多次催缴,A公司均以经营不善拒绝偿还。于是,某材料有限公司以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指定了某某律师事务所作为A公司的管理人。
随后某某律师事务代表A公司所起诉李A,要求其缴纳出资150万元。
争议焦点
李A是否应当在破产清算程序中
提前履行其未到期的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公司章程规定李A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但A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因此,某某律师事务所作为A公司的管理人要求李A缴纳150万元的请求是合理的。
被告李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缴纳出资1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