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我们来探讨一起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案件,主要当事人包括银行、已故借款人李父、李父的继承人小李和李母。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公司法律实务
已故借款人李父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21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期限为20年,并以房产作为抵押。合同约定贷款偿还期限及每期还款金额,若因贷款人不及时还款纠纷,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由贷款人承担。
但是,李父在贷款期间去世,导致2021年4月未能按期偿还。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偿还贷款,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支付律师费。后李母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
一、李母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
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就涉案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父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李父未按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父尚欠银行支付欠付的贷款本金200万元。相应利息为78000元、罚息1300元、复利2300元,共计81600元。根据民法典规定,虽然李母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但在遗产继承前反悔,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李母是因为李父的债务问题放弃继承的,因此李父的债务仍应该由其继承人小李和李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
关于抵押物,李父名下的涉案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小李、李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李父的遗产价值限额内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7.8万元及罚息、复利。
二、小李、李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李父的遗产价值限额内向银行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银行有权以李父名下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