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继承权的真实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规定。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公司法律实务
被继承人老张和老王是一对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有四个孩子。不幸的是,1999年大儿子张1离开人世,2009年和2020年夫妻俩也分别离去。
大儿子有两次婚姻,并有一个女儿张5。在老王去世后,张5否认遗嘱效力,为证明其有效,张2、张3、张4提交相关证据,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老王的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被继承人老王生前订立代书遗嘱亦属于打印遗嘱。被告张5指出老王在该遗嘱中未签署日期,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原告提交了视频光盘显示,老王未在遗嘱中签署日期是因为其文化程度及年岁较大,且老王在遗嘱上签字并捺印后,两位遗嘱见证人随即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注明签署日期,因此可以确认该遗嘱的形成日期。
张5还认为遗嘱订立过程中原告有对老王进行诱导的行为。但视频光盘显示遗嘱订立过程中老王能够清楚的表达自己意愿,并且张5也没有证据证明老王的行为能力有问题。因此这份遗嘱系老王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房屋系老张与老王的夫妻共同财产,老张未订立遗嘱,其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予以处理。被告张5作为张1的女儿,对老张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一、被继承人老张、老王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号楼某单元6号的房屋由原告张2,张3、张4与被告张5继承所有,其中原告张2,张3、张4各继承十分之三的所有权份额,被告张5继承十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张2,张3、张4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