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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分享——离婚时无房本的小产权房可以确权吗?

案例分享

知识精通

今天我们来探讨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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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琼 主任律师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手机:13161687788
党支部书记 律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公司法律实务

王立琼主任律师
案情介绍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在A市和B市的两处房产以及另一处的小产权房屋进行了分割,约定男女双方各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
但是,协议中涉及的小产权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男方根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这三套房产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王立琼主任律师
争议焦点
一、离婚协议中关于A市及B市两处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效?
二、男方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对小产权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王立琼主任律师
律师分析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A市及B市两处的房屋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约定有效。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对共同房产进行了分割,分割方案合法有效,因此男方有权要求确认其对分割后的房产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份额。

对于另一处小产权房屋,由于未办理产权登记,其所有权归属难以确定。因此,男方无法确认其对该房产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并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等小产权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后再进行分割。
王立琼主任律师
法院裁判结果
一、位于A市及B市的两处房产,由男方与女方各分得50%的所有权份额。
二、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上述两套房屋登记在男方和女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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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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