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被冒用登记成公司法人,该公司的债务“我”需要负责吗?看了今天这篇就明白了。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公司法律实务
A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2015年B公司登记设立,2017年10月,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小王。
小王在2017年至2019年间有段恋情。在同居期间,对方在小王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身份证取走,登记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小王因要缴纳社保,才发现此事。之后,小王多次联系对方,要求涤除其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事情,但都没有结果。故小王起诉至法院,请求涤除其在A公司的登记。
2024年3月,经原告小王申请,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落款日期“2017年10月5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小王”签名字迹不是本人书写。A公司的债务是否影响涤除
小王在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
被告A公司于2017年10月将小王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未经其本人同意。
经过鉴定,A公司工商内档中法定代表人信息的签字处“小王”并非原告本人签署,虽然A公司的债务是在小王为法定代表人期间发生的,但未有证据证明小王曾在该公司处任职,或小王曾实际参与被告的经营管理。因此,应该涤除小王在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且小王不需要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涤除原告小王任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三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