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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分享——被继承人再婚后离世,财产如何分配?

案例分享

知识精通

被继承人再婚后不幸离世,且未留下任何遗嘱,其遗产该如何分配呢?让我们来看下面这件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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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琼 主任律师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手机:13161687788
党支部书记 律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公司法律实务

王立琼主任律师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的时候,小李的父母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A房屋,归小李的父亲所有,并向小李的母亲支付了折价款。之后,小李的父亲与王某再婚,婚后育有一个孩子小王。
2020年11月,李父因车祸去世,获得赔偿金140万元,赔偿金在李父的再婚妻子王某手中并由王某负责李父的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李父的遗产有A房屋、其银行账户存款及一辆小轿车。次年5月,小李因病离世,离世前未婚未育,单位发放了丧葬费和抚恤金,其遗产有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公积金、社保清算余额、补贴、奖金等,两人生前均没有留下遗嘱。

李母、王某和小王关于李父和小李二人的遗产产生争议,因此李母起诉至法院。






王立琼主任律师
争议焦点

一、A房屋的归属

二、李父名下的存款、赔偿金、小轿车的继承

三、小李的丧葬费、抚恤金、房补、银行存款及公积金的继承
王立琼主任律师
律师分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李父名下的A房屋系再婚前取得的,因此A房屋系李父的个人遗产。李父生前没有遗嘱,因此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李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小李、再婚妻子王某、再婚后的孩子小王。同一顺位继承人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小王尚在幼年,应当多分。
小李在其父亲的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留遗嘱,故在小李没有子女的前提下,李母作为小李的继承人可以转继承小李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为李父再婚时,小李已经成年,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小李形成抚养关系,所以A房屋由李母、王某、小王继承并按份共有。
李父名下的银行账户,在其去世时留有存款两百万元,系李父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中的一百万系李父的遗产,由李母、王某、小王平均继承。李父因车祸去世获赔的140万元并非遗产范畴,但双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因此应当依据共有物分割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李父去世时所产生的医药费、丧葬费等均系王某支出,实际支出共计40万元。因小王系李父生前唯一被抚养人,故被抚养人生活费50万元应由小王取得,因此赔偿款余下可分割的部分为50万元,具体分割比例应由法院酌定,并由王某向李母、小王分别支付折价款。
李父名下的小轿车系李父的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双方协商后同意由王某继承所有并支付李母折价款。
小李名下的所有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李母继承获得。
王立琼主任律师
法院裁判结果

一、李父名下的A房屋由再婚妻子王某继承所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小王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向李母支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

二、李父名下的银行账户内余额及利息由王某继承所有,王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小王、李母分别支付折价款34万元。

三、李父名下小客车一辆由王某继承所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李母支付折价款5万元。

四、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李母支付赔偿折价款15万元,向小王支付赔偿折价款70万元。

五、小李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及利息由李母继承取得。

六、小李名下社保清算(养老)、社保清算(年金)、工会住院报销、工会住院津贴、丧葬费抚恤金、年终奖、住院二次报销、已发放的半年奖等共计40万元由李母继承取得。

七、小李名下住房公积金30万元由李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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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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