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法律文件时,尤其是涉及重大财产和情感利益的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谨慎行事。接下来,我们要讲的就是一个因“误以为”导致自己不仅失去了应得的财产还差点再付百万的真实案例。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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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小李和小王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赠与款项,其中小李未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还需在同年12月12日前支付小王100万元非夫妻财产范围内的款项。离婚后,小李觉得自己被小王欺骗了。原来,小李是在以为小王会复婚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但小王并未表达复婚的意愿。于是,小李以欺诈和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财产,并撤销赠与。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小李和小王的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的情况?
二、赠与款项100万元是否应该被撤销?
关于离婚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小李仅误以为会复婚,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该协议书无法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小李同意给付给小王的100万元非夫妻共同财产,故该100万元应视为小李对小王的赠与,该赠与并未进行公证,也并不属于不得撤销的情形,故小李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依法撤销原告小李和被告小王于2022年10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原告小李在2022年12月12日前给付被告小王100万整的赠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