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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分享——哥哥妹妹结婚了?

案例分享

知识精通

这次,我们来探讨一起涉及近亲婚姻、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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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琼 主任律师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手机:13161687788
党支部书记 律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公司法律实务

王立琼主任律师
案情介绍

小李、小王系表兄妹关系,小李的父亲与小王母亲系同父同母的亲兄妹。双方婚姻是老人一手操办,小李、小王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共同拥有一辆汽车,一直由小王使用。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但2023年底,小李因父亲病重回家照顾父亲,2024年2月,小李检查发现患有遗传病,小王知道后闹着要与小李离婚,小李挽回无果,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
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和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





王立琼主任律师
争议焦点
一、小李和小王的婚姻关系是否无效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夫妻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王立琼主任律师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小李、小王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方登记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规定,小李、小王的婚姻应属无效。
经询问,女儿愿意随小李生活,儿子愿意随小王生活,应尊重双方子女的意愿。小李和小王共同拥有一辆汽车,现在被告小王处,因一直由小王使用,归小王所有为妥,并由小王向小李支付折价款。
王立琼主任律师
法院裁判结果
一、原告小李与被告小王的婚姻无效。
二、双方共同子女,女儿随小李生活,由其自行抚养成人,儿子随小王生活,由其自行抚养成人。
三、小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小李折价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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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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