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探讨公司合并引发的争议案件,涉及到吸收合并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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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实务
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小李,股东包括小李、小张,目前处于在营状态;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小张,大股东为小李(持股比例100%),并于2022年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2021年2月16日,A公司(甲方)、B公司(乙方)签订公司吸收合并协议。1、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截止2021年2月16日乙方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全部资产及相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3、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A公司、B公司在协议中签章。同时,B公司编制了债权明细表,明确记载:1、土地使用权两处;2、房地产权四处。吸收合并后B公司应将其名下全部的资产转移至A公司名下。A公司已经履行协议的相关义务,而小李作为B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虽然认可《公司吸收合并协议》但未按照约定办理吸收合并手续,亦未配合A公司办理涉案不动产的过户登记,并将B公司注销。于是,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股东小李配合办理吸收合并手续,以及涉案不动产的过户登记。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所涉吸收合并协议,无必须经过审批或登记方可生效的规定,该吸收合并协议应认定为成立并生效。且A公司与B公司均已召开股东会议、在吸收合并协议中签章确认,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小李认可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双方应该遵照协议书履行,小李作为B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在未履行完毕协议书的情况下,将B公司注销,致使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同时,小李认可A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应当支持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小李配合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一、确认2021年2月16日的《公司吸收合并协议》有效。二、被告小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A公司办理六处不动产的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