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公司法律实务
小李与小王原为夫妻,双方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5月,小李起诉离婚,2023年1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诉讼中,案涉房屋未作处理。案涉房屋为小王在2003年1月购买,总房款57万元,其中30万元贷款在婚后2010年11月已全部结清。2021年5月小王主动变更登记将房屋变更至小王、小李二人名下。小王主张将房屋过户至小李名下是附条件赠与,旨在挽回婚姻,但小李在过户后即提起离婚诉讼,小王要求撤销赠与,认为小李应享有的房屋份额仅为婚后共同偿还房贷部分对应的3%。小李则主张小王自愿赠与房屋50%产权,应支付相应折价款。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总价为758万元。双方就房屋产权归属及分割问题存在争议,小李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涉案房屋。案涉房屋系小王婚前出资购买,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案涉房屋的贷款30万元,虽然小李婚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款给小王还房贷仅1万元,只占婚后共同偿还房贷部分对应的3%,但该房屋还款期间是小王小李婚姻存续期间,且小王在婚姻期间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故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所有还款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理应认定案涉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小王在婚姻期间将案涉房屋从小王名下过户登记至小王、小李双方名下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考虑到婚后双方共同清偿房屋贷款、结婚时间长短、出资份额等具体因素,小李可以少分,但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一、小李、小王名下共有房屋归小王所有,小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权属手续变更登记。
二、小王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小李上述第一项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五的折价补偿款19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