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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分享——离婚后一方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能以监护人的身份再回赠自己?

案例分享

知识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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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琼 主任律师
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
手机:13161687788党支部书记 律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婚姻继承和公司业务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公司法律实务

王立琼主任律师
案情介绍
小白的父母在2016年登记离婚,约定小白由白父抚养。2019年,白父(赠与人)与女儿小白(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白父将A房屋100%的份额无偿赠与小白,并于同日办理了不动产产权登记。至此,案涉房屋归小白所有。但2021年,白父又与小白签署《赠与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转移至白父名下并办理登记。

两次合同因小白未满八周岁,均由白父代签。白母知道后,认为白父擅自以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其白父名下,严重侵害了小白的合法权益。于是,白母代小白请求法院判令2021年最新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白父需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回小白名下。


白父认为:之前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白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不具有将A房屋赠与小白的真实意思。并且白母个人生活作风存在问题,因此过户再过户给自己是为了减少白母对小白造成的不良影响,防止其以争夺抚养权的方式霸占A房屋。总而言之,两次赠与合同是处于保护小白财产利益所实施的合法行为。


王立琼主任律师
争议焦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
一切法律行为是否均有效?
王立琼主任律师
律师分析

小白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9年白父将房屋赠与小白,通过签订赠与合同、代理小白实施接收该赠与房屋并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合法有效。

因为白父在该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既是案涉A房屋的赠与人又是小白的监护人,行为过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体现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

                                   

2021年白父系作为小白的监护人,又再次签订《赠与协议》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回自己名下,导致小白名下财产减少,损害了小白的财产权益,该赠与合同无效。

                                   
因2019年的房屋权属转移合法有效,白父不再享受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并且其主张该赠与行为系出于规避生意风险、不具有房屋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举证证明。同时,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此份赠与合同并不属于为维护小白的利益而为的财产处分行为。

王立琼主任律师

法院裁判结果
白父行为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相违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故合同无效。支持要求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小白名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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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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