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与小王2014年结婚,2015年育有一子。后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8年小王提出离婚诉讼并与小刘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约定孩子由小刘抚养,抚养费由小刘自理。
但不久后,小刘通过亲子鉴定得知儿子并非亲生。于是,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调解书,并要求小王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所支付的抚养费5万元,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可以同时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精神损害费吗?1、小王需返还小刘支付的抚养费3万元。
2、小王需赔偿小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1、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小王在婚姻期间与他人生育孩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给小刘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小刘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和事实依据。结合小王的过错程度和经济状况,精神赔偿金额为2万元是合理的。2、返还抚养费问题
小刘与孩子并无血缘关系,因此不存在法定抚养责任。小刘所支付的抚养费应当由小王返还。结合案件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小刘抚养孩子的时间,小刘要求的5万元的抚养费过高,3万元更合理。
在面对此类复杂离婚案件时,建议全面收集双方过错证据、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和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明。同时,要注重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努力争取财产权益与情感赔偿的合理解决,以保障尊严和心理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