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全款购买还需要给配偶补偿?
所属分类: 胜诉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6
夫妻经济条件一般,但是符合购买两限房的资格,婚内男方父母全款出资买房后登记在男方名下,北京华强律所王立琼律师和刘鹤律师代理女方争取到了20万元房屋补偿款,积极维护了女方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高度认可。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明,婚内以家庭名义申请购买一套两限房,但是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由被告父母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琐事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最终感情破裂。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包括:(1) 判决离婚;(2) 孩子小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分割北京市昌平区一处房产。被告同意离婚,抚养费也没有太大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房产归属与补偿。
二、争议焦点
- 房产归属与补偿:原告认为房产系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50%份额;被告主张房产由其母亲全额出资,应为其个人财产。
- 法律适用:被告主张房产购买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原告则认为婚姻关系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旧法,失效)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新法)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三、法律分析
- 房产归属:核心法律问题为父母出资房产的定性。被告提供银行流水、装修单据等证据,证明其母亲全额出资购房。在认定被告母亲全额出资的情形下,存在新法和旧法适用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适用旧法,则认定房屋系被告个人财产,如适用新法,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婚姻关系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而适用新法。
- 补偿金额:法院酌情确定补偿20万元,基本上为房屋市场价值的10%。酌定所考虑的综合因素包括:双方共同生活10 余年、孕育一个子女、房产为限价商品房(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体现公平原则。
四、判决结果
- 准许离婚:原告与被告离婚。
- 子女抚养:孩子小明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作出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 探望权:被告每两周可探望孩子一次(每次两天),原告应予协助。
- 房产归属: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20万元。
五、律师建议
- 证据优势作用:房产出资争议中,特别是父母也出资的情形下,保留好己方出资、配偶方出资以及向配偶方父母转账的证据。对于父母出资性质未签订赠与协议的,事后可以通过录音、微信等有客观载体的证据形式强化性质认定,避免出资性质存在争议。
- 法律适用优先:因法律更迭,存在新旧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熟悉法律适用,更有利于确定争议焦点,有的放矢准备证据,争取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 父母为子女全款购买还需要给配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