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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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6-03-18

一、案情简介

甲于2021年8月入职某公司,因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情形,甲于2025年4月提出被迫离职并向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公司在2021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工资差额等款项。然而,某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办理了简易注销。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后,以某公司已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为由作出撤案决定。

二、焦点问题

本案的问题在于公司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注销,已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劳动仲裁委因此撤案,劳动者后续该如何主张权利?

三、法律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具体分析

劳动仲裁委因公司注销导致其主体资格消灭而作出撤案决定,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丧失,而是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在与甲的劳动争议未解决、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完整清算程序,未书面通知作为已知债权人的甲申报债权,径直办理注销登记,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程序的主导者和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未如实向登记机关披露公司尚存在债务的事实,其在注销登记时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劳动仲裁委撤案后,甲的权利主张对象应从某公司转为公司股东。

综上,甲可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以公司股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股东对某公司所欠债务(包括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承担清偿责任。

关键词: 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劳动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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