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胜诉案例

债务人房产转移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

发布时间:2026-03-18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李某1作为李某的继承人,主张被告王某在欠付李某巨额劳务费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套房屋无偿赠与其子王某1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债权实现,故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关键事实梳理

  1. 债权形成:李某自2003年起为王某的建筑队提供劳务,负责项目管理等工作直至2017年年底。2019年7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王某还欠付劳务费140万元。
  2. 债权确认:2021年3月,密云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需支付张某和李某1共计140万元,经强执后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
  3. 财产转移:2016年6月,王某与王某1签订《赠与合同》,将王某名下一套房屋无偿赠与王某1并完成过户登记。
  4. 时间确定:2021年4月,调解书做出后申请财产保全后才知晓财产转移事宜。
  5. 诉讼主张:原告认为王某通过无偿赠与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其债权,遂于2021年5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张某、李某是否具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资格?

  1. 债权成立时间:王某主张债权于2021年3月调解书生效而成立。原告主张劳务关系始于2003年,且《还款协议》明确载明双方存在长期劳务关系,故债权成立时间应追溯至2003年。赠与行为发生在2016年,早于调解书确认债权的时间。
  2. 持续性债权:劳务关系具有持续性,李某持续提供劳务直至2017年底,其债权随时间推移逐步确定。即使调解书最终确认具体金额,亦不影响此前债权的合法性。
  3. 撤销权行使期限:原告于调解书做出后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即2021年4月才知悉赠与行为,并于同年5月26日起诉,离赠与行为发生5年期限届满仅差1个月,未超过1年撤销权除斥期间。

结论:原告具备债权人主体资格,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王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构成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

  1. 客观要件:王某无偿转让价值显著的房屋,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直接影响偿债能力。王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且经强制执行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 主观要件: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无需证明受让人恶意,本案中王某明知欠付大额债务仍赠与房屋,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
  3. 因果关系:赠与行为直接削弱了王某的偿债能力,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结论:赠与行为构成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应予撤销。

三、判决结果

  1. 撤销赠与:撤销王某与王某1签订的《赠与合同》。
  2. 恢复登记:王某1须将涉诉房屋恢复登记至王某名下。
  3. 费用承担:王某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及诉讼保全保险费。
  4. 诉讼费用: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均由王某负担。

四、律师建议

  1. 及时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变动,尤其在诉讼前后,可通过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本案中,原告不同意做诉前和诉中保全,在律师的强烈建议下,原告终于同意在调解书作出后立即通过财产保全及时了解债务人名下财产以及历史转移情况,为后续撤销权诉讼奠定基础。
  2. 强化证据链:主张债权时需固定证据(如还款协议、转账记录等),原告希望通过判决方式结案,但是律师强烈建议通过调解方式早日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为后续财保查明房产转移事宜争取了时间,一旦错过5年除斥期间债权实现将化为泡影。
  3. 关注债务人行为:若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低价交易等行为,债权人应立即调查其动机及合理性,积极了解财产情况。

五、结语

本案体现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保护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及时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能够有效遏制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此案也警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可能构成对债权人的严重侵害,需谨慎对待债务履行义务。

关键词: 债务人房产转移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